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務院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的實施意見
【發表評論】 作者:佚名 來源:華強電子世界網 發布時間:2024/9/26 10:42:51
渝府發〔2001〕114號
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了促進我市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的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00〕18號,以下簡稱《若干政策》)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政策有關問題的復函》(國辦函〔2001〕51號)精神,結合重慶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提高認識,明確目標,把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的發展作為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一項重要而緊迫的任務
當前,以信息技術為代表的高新技術突飛猛進,以信息產業發展水平為重要標志的綜合國力競爭日趨激烈,信息技術和網絡的結合與應用,孕育了大量的新興產業,并為傳統產業注入了新的活力。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作為信息產業的核心和國民經濟信息化的基礎,越來越受到世界各國的高度重視。我市擁有發展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最需要的人力、智力和市場資源,發展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具有良好的基礎和巨大的潛力。因此,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要高度重視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的發展,認真貫徹落實《若干政策》,把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的發展作為加快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一項重要而緊迫的任務。 加快制定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規劃,運用信息技術改造和提升傳統產業。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引導、鼓勵國內外和本地區的資金、技術、人才等資源投向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促進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快速、跨越式發展,逐步縮小與國內發達地區的差距。力爭到2010年使重慶軟件產業的研發和生產能力接近國內先進水平,成為我市國民經濟中的一個重要產業,同時把重慶培育成全國集成電路產業的一個重要研究、開發、生產基地。
二、加大政府扶持力度,拓寬投融資渠道,大力培育軟件產業
(一)市政府從2001年起,連續5年每年安排2000萬元作為重慶市信息產業發展資金,用于支持我市信息產業的發展。在重慶市信息產業發展資金中,每年安排1000萬元作為軟件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用于支持軟件產業的發展、軟件技術成果轉化和產業化、軟件產業項目貸款貼息,以及為國家下達給我市的軟件項目提供匹配資金等。重慶市信息產業發展資金的管理辦法由市信息產業局會同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二)充分利用我市北部新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有利條件,在我市“十五”計劃中優先安排一部分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用于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的基礎設施建設和國家級、市級軟件園區的創建。
(三)市政府有關部門和有條件的區縣(自治縣、市)政府,每年應從各類科技經費和發展資金中安排一定的資金,重點支持改造和提升我市傳統產業的軟件產品開發,以及企業信息化、教育信息化、政務信息化、財務及金融管理、安全保密、電子商務工程、社會保障信息化等具有產業化前景的應用軟件的研究和開發,有選擇地支持操作系統、數據庫管理系統、網絡平臺、開發平臺等系統軟件和支撐軟件的發展。
(四)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立的各類科技風險投資機構要進一步加大對軟件產業的投資力度。鼓勵國內外風險投資機構對軟件產業進行投資。
(五)鼓勵和支持國內外企業、大學和科研機構以及個人來渝投資興辦軟件企業和從事軟件產品的研究開發。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國內外企業和個人在渝投資興辦軟件企業或軟件研究開發基地用地需劃撥的,經市信息產業局會同有關部門認定并立項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劃撥方式供應土地;以出讓方式供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按高新技術產業用地優惠價的低限計算,并可以掛帳處理,但轉讓時須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涉及新增用地的,按照渝府發〔2001〕3號文執行,耕地開墾費可按市人民政府第54號令規定的低限收取。
(六)由政府投資的項目,需使用的軟件系統價格在20萬元及以上的,采取招標方式采購。政府機構和財政預算撥款的事業單位購買涉及國家安全的軟件產品,實行政府采購。
(七)注冊資本金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100萬元人民幣)的軟件企業,在市外經貿委登記后可享有軟件自營出口權。符合條件的軟件自營出口企業可向外經貿部申請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 軟件出口企業可向市外經貿委申請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凡需通過質量保證體系認證和能力成熟度模型認證的軟件出口企業,可向市外經貿委申請認證費用資助。
三、充分發揮稅收優惠政策的作用,加快軟件產業的發展
(一)積極鼓勵國內外企業和個人在我市開發生產軟件產品,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自2000年6月24日至2010年底以前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進口的軟件進行轉換等本地化改造后對外銷售,其銷售的軟件可按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
(二)在我市新創辦的軟件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前兩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軟件企業的工資和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
(四)對經認定的軟件企業進口所需的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含軟件)及配套件、備件,除國務院國發〔1997〕37號文件規定的《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和《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不需出具確認書、不占用投資總額,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五)企事業單位購進軟件,凡購置成本達到固定資產標準或構成無形資產,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核算。內資企業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報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資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六)軟件出口企業的軟件產品出口后,凡出口退稅率未達到征稅率的,經國家稅務總局核準,可按征稅率辦理退稅。
(七)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視同軟件企業,享受軟件企業的有關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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